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1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8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现关押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陵监狱。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10XN。
法定代表人:代预,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7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