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82民初6613号
申请人:仁怀市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二桥加油站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念,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代预。
申请人仁怀市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仁怀市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或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价值229471.97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仁怀市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或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价值229471.97元的财产,保全期以一年为限。
案件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仁怀市顺昌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