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158号
原告:***,女,1947年4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女,200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向某1,男,200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苏某,女,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原告:向某2,女,201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开阳城关镇中山街65号。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男,197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现在四川省南充市四川嘉陵监狱服刑。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10XN。
法定代表人:代预。
委托代理人:刘松、刘环杰,贵州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大水村大水工业园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6825A。
法定代表人:陈彬。
委托代理人:安旭东,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向彬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第三人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期间因病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向某1、向某2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保全费3303元,由原告***、***、向某1、向某2负担。
审判长 周音奎
审判员 龚 毅
审判员 李国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