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扬中市会龙预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4555号
原告: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中市会龙预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
经营者:侯正业,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清,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杨,男,汉族,1979年2月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现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会龙预制厂与第三人施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
审判长林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