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镇江市营房塑电有限公司与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202号
原告镇江市营房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镇江环宇商品混凝土承揽合同》第10.2条约定:“如有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承揽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处理”,被告为承揽方,其住所地法院为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于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志敏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