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镇江营房塑电有限公司与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3042号
原告镇江营房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营房塑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环宇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金祥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镇江营房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萍萍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