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2209号之二
原告:江苏清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焦远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全(实习),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共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瑞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公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第三人:***,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清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瑞然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清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张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