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4207号
原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公殿村。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保庭,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林,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万鹏,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原告江苏瑞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