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监7号
原审原告: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公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审原告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苏1283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