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586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万鑫路。
法定代表人:黄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纵四路东侧、梅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俞俊。
被告:俞俊,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636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人民币15856元,由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490元,由反诉原告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均已预交)。
审 判 长  吴爱萍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