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俞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5860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万鑫路。
法定代表人:黄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纵四路东侧、梅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俞俊。
被申请人:俞俊,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苏1202民初58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俊名下财产保全的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市江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俊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爱萍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