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3083号
申请执行人:禹耐,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臧和林,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57069136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臧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禹耐与被执行***、臧和林、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苏1204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臧和林、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禹耐借款750000元,由三被告自2019年5月起至2021年5月止,于每个月月底前共同偿还原告30000元,直至还清原告借款750000元止,双方以此了结本案纠纷,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三被告有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7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申请执行时应扣除三被告已履行部分;三、案件受理费1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臧和林、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禹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臧和林、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臧和林、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通过线下和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臧和林、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智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5008万股,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2月1日,如需续封,需在到期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逾期相关风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本院另案执行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苏农垦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的减资款3095284.99元,本院依法制定了分配方案,本案参与分配所得诉讼费5650元,执行款47953元,合计53603元。
6.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在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53603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执行谈话将被执行人***、臧和林、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执行悬赏保险,或执转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执行悬赏保险或执转破。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