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嘉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4执11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嘉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1204民初495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前向原告返还超领的工程款1265165.81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嘉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和工商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4日,本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一致。 4.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0)苏1204民初49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