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新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2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新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5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泰州市新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货款及质保金人民币23350.06元,被告承诺自2019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1000元,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止;二、如被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23350.06元中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67元;案件受理费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州市新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8月25日、9月2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保险、民政、人行账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26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2020年8月27日,本院至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2020年9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5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爱军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戴古贤
书记员  叶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