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3221号之二
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5900元,由原告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黄 震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