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3221号之三
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苏1202民3221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个账户。后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供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并申请自其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内扣划人民币8500000元至本院账户,同时,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人民币45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苏1202民322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一、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二、扣划变更保全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34的账户内人民币7107473.16元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中国银行泰州迎春路支行账号为62×××79的账户内;三、扣划变更保全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农村商业银行金鑫支行账号为3********的账户内人民币1392526.84元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中国银行泰州迎春路支行账号为62×××79的账户内;四、变更保全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人民币4500000元;五、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1202民3221号之二民事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保全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不动产的查封。 二、将本院扣划的人民币8500000元及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的保证金4500000元退还给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震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