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全顺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4执恢4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全顺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梦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全顺阀门有限公司、江苏全顺门窗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金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马钢结构有限公司、黄雨琴、孙克林、房克华、钱增泉、吴田桃、黄红林、姜静、姜兰玲、毛兴祥、钱后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苏1204民初29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04执恢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