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70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139号御荣新城,组织机构代码68841898-1。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2月15日,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00505799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