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2民初1721号
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御荣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18981E。
法定代表人:秦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昌勇,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马陇坝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07XH。
法定代表人:钟成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844元,由原告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