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70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号御荣新城,组织机构代码68841898-1。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5日,汉族,住安顺市**秀区轿子山,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得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