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61号
申请人: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710304X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
法定代表人:缪利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8YCP03N,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
法定代表人:蒲景新。
申请人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雪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