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6204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204号
原告: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710304X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
法定代表人:缪利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琳,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8YCP03N,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
负责人:蒲景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昕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逢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