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2086号之一
原告:徐州龙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JC208X,住所地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北路88号八里商业城19幢1单元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美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猛,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7103402U,住所地睢宁县睢河街道永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曹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世纪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843742888,住所地睢宁县天虹大道红旗桥南100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华,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龙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州龙纳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龙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28元,减半收取4814元。
审 判 长 张志瑶
审 判 员 张晓亮
人民陪审员 赵有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郑 韬
书 记 员 王梓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