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442号
申请人:江苏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57103402U,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园4号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94481979D,住所地:睢宁县睢城街道人民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区兴业路北、经一路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1)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83372号],保全金额为452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一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区兴业路北、经一路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1)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8337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