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75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469026582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95号2号楼4-5层。
负责人:曹某。
被申请人: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57139587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门25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万运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XWYA69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育才路北宫涵花园公建A36-5。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万运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7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11幢601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35289号]、泰州市海陵区宫涵花园24幢103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32733号]不动产,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万运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480885元,申请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东方名邸11幢601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35289号]、泰州市海陵区宫涵花园24幢103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32733号]不动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4808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