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红,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严卫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