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九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九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7404-1号
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城镇雪岸社区居委会9组。
法定代表人:王健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冬,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九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解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娟,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九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1068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680元,由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来忠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人民陪审员  何蕾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