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九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04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7142233X,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因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同意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