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04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7142233X,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因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同意本院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