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0408号
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雪岸社区居委会8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丞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