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0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上六圩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街****东起1-3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6元,减半收取计8253元,由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