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253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东兴镇东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生。
被告: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西路33号401。
法定代表人:黄品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47元,减半收取计2273.5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391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