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7144239N,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月4日决定受理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