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5041号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9342639X,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上六圩港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7144239N,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中兴街99号北幢东起1-3间底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杨煜,男,汉族,***年10月24日出生,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824元减半收取计7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