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

枣庄市仁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1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仁洲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78119697N,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西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光宝。
被执行人: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58006225R,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田楼镇耿冯村耿冯新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
枣庄市仁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另案申请执行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送达冻结手续,等待该案处置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雷书生
审 判 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蒋镇轩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