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58006225R,地址灌南县田楼镇耿冯村耿冯新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60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自2022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2022年2月28日起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反馈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应财产线索;2022年3月4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5件。经查,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2022年7月27日,经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址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执行过程及进度均已及时向申请人予以告知。
经穷尽执行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8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周春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胜男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