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2600号
原告:***宁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耿冯村耿冯新村路9号。送达地址:***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9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雷,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香港路588号骞公湖科创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告:沈利达,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宁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利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宁发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贵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