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703执恢191号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宁发建设有限公司、***鼎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66296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2日起,以266296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共计应付申请执行人利息10634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收到本金266296元、利息100000元,共计366296元实体结案,其余放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0703执恢191号(原执行案号:(2019)苏0703执629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