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1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73769110K,住所地***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浦东钢材城C区1号。
法定代表人:邱胜美。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浦东钢材城C区1号。
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58006225R,住所地江苏灌南县田楼镇耿冯新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田楼镇耿冯新村路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苏0706执2246号案件中享有的230万元债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幢××××室房产,上述查封的财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