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执行人:刘宁,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经理。
***与***、刘宁、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281589.04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但以年利率15.4%为限,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宁、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34元,减半收取8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刘宁、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网络支付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车管、房产、工商、证券部门无登记,银行账户无余额。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景
审判员 王平
审判员 孙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