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财保70号
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徐庆钧。
被申请人:***,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仲裁纠纷一案,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