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8013791E,住所地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徐庆钧。
被申请人:***,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苏02财保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仲裁裁决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