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948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8013791E,江苏省无锡市吟白路1号蠡园开发区研创大厦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雅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