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2300号
原告: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通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长堰村1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通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华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