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缙执民字第3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香格里拉。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403917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