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671号
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蒲岐华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2935200E。
法定代表人:熊夫才,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林,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黄龙香格里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47030419F。
法定代表人:王晖,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仕理,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郑丽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