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等缙云县方溪乡深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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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340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兆福,缙云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香格里拉5幢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47030419F。
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缙云县方溪乡深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方溪乡深坑村。
法定代表人:陈钢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浙江飞云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方溪乡深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万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潇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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