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4016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徐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行政区黄山路12号铜山区大众创业服务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李凡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季延春,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姜琦,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季延春、姜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