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07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徐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守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31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一行“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应予支持,但其要求一次性给付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无法律依据,应按月给付”补正为“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应予支持。”。
审 判 长 徐金侠
人民陪审员 王新礼
人民陪审员 王明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刘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