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72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107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徐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守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31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一行“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应予支持,但其要求一次性给付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无法律依据,应按月给付”补正为“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应予支持。”。

审 判 长  徐金侠

人民陪审员  王新礼

人民陪审员  王明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刘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