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4民初1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309号盐城电化厂宿舍西隔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亮亮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妩奕
书 记 员 陈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