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4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礼,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敏,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玲玲
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
人民陪审员  喻爱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雯